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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药品价格改革政策解读与浅析

来源:集团公司政府事务部 | 发布日期:201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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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政府事务部2015年 5月5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卫计委、人保部、财政部等 7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药品价格改革、价格废止、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三个文件。文件规定,自 2015年 6月 1日起,取消药品(不包括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原政府定价,坚持放管结合,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让药品实际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现将以上文件的重要内容解读汇报如下:

一、重点内容


(一)价格形成新机制
.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谈判的机制形成价格。 
.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药品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医保目录外)等:通过招采或谈判形成价格。 
.一类精神及麻醉药品:暂不放开。 
.其他药品:企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各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


(二)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主要是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
行为监管四个方面进行。

二、政策解读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解读】自1996年开始,国家对药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 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 2600种,占22%左右。从96年至今,国家出台药品价格政策共53个,目前正在按照904号文件,进行清理;出台政府定价文件共189个,在918号文件中废止的有 166个(含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品种的定价文件),未废止的多为麻醉药和一类精神药品。经咨询省发改委物价局价格处,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低价药规定(发改价格[2014]856)、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发改价格[2011]2403)的政策,仍将继续执行,具体如何执行,国家将出台相关规定。取消原政府定价,即取消“原国家发改委和地方物价局”的市场最高零售限价,目前,国家已放开国管价格品种价格,省管价格也将于近期陆续放开,产品的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从文件精神来看,取消政府定价,首先利好的是零售产品,其次是临床渠道中有进口的国产仿制药品种等。(详见下文影响及趋势分析)


(二)坚持放管结合
【解读】“放管结合”即在放开药品价格的同时,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表明发改委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放开药品价格,企业获得药品的自主定价权,而独家生产及专利药品的价格,国家将通过政府谈判形成价格;医保支付的药品,地方将按人社部和卫计委会同出台的支付标准制定规则(2015年 9月底前出台),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价格。低价药品仍将按原规定执行。价格放开后,国家将通过实行动态调整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市场价格走向;通过医保控费和招采政策的衔接,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通过强化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综合制约药品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成本的大幅上升,合理上调品种价格(如双黄连制剂等)。


(三)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解读】重点在四个方面加强监管: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1.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将按照“国办发[2015]7号文件”进行集中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大部分采用双信封招标的药品,其招标价格仍将继续走低;而挂网采购的儿药、常用低价药等或将好于历史中标价格。总体来看,受药品招标和
医保控费的制约,短期内大部分药品的交易价格不会上涨,或过快上涨。

2.强化医保控费:通过向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采集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调查药品实际交易价(从“全国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讨论稿”的内容来看,实际交易价格是指实际购进价格、实际批发价格、实际零售价格),促进药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采购价格(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采购价格或将联动)。并综合医保基金及患者承受能力,制定每种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由于各地经济状况和居民收入不等,预计各地药品的支付标准会存在差异。另外,将结合医保控费(如总额预付)和医保支付(如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相关规定,强化医保基金的使用与监管。医保支付标准价:即在报销时,地区社保基金对某一药品可支付的最高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发生的作用主要是在报销环节,即医保部门将会把“支付标准价”与“采购价”之间的正向差额,作为利润返给医院。医院将会积极通过压低采购价格(即中标价)提升正向差额幅度,获取利润。在支付价格政策制定方面,国家将会出台指导意见,由地方综合当地经济和居民收入等情况,组织人社厅、卫生厅、财政厅、物价管理部门等自行制定。医保部门将会逐品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价格,卫生部门将会逐品制定新农合支付标准价格。价格制定时,有可能会将会参考历史中标价格,按药品通用名称,逐品进行制定;并且,各地配套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尚需要时间。人社部、卫计委等部门在 9月 30日前,将会出台相关规则。从规则出台到各地调研、制定、发布药品的支付标准规则和品种明细,预计短期内各地很难出台(福建三明、重庆、浙江绍兴已出台医保支付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及时关注并进行解读。医保控费:大体有三个方面,即医保费用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控制对医疗机构设置医保总额支付上限;控病种付费,是对每一类大病或住院费用设置报销上限;按人头付费,是对门诊诊疗设置费用上限。以上费用,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结余部分,作为医院利润。国家已在 300个以上试点城市开始推广试行,再加上今年新增的 711个医改试点城市,共有 1011个试点城市将会推广试行。

3.强化医疗行为监管:通过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逐步公开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收入占比等指标,并将期纳入目标管理责任任和绩效考核目标,从而约束医院和医生过度检查和过度诊疗行为,减少医保基金和患者费用支出。

4.强化价格行为监管:通过出台药品价格行为规则,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同时监测医疗终端和药店终端,掌握实际交易价格。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预计主要为进口药、专利原研药、独家生产的药品等)。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将开展成价格专项调查。企业需要做好全国价格一盘棋的工作,如医疗终端的中标价,药店终端的供货价、零售价,商业公司的批发价等,企业品种价格局部过高或者过低的,或者明显低于或高于行业同类品种价格的,将会被成本专项调查。在价格行为监管方面,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立即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十种价格违法行为”(详见 930号文件),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将被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十种价格违法行为”中,依据我们的理解,与企业关系密切的主要有以下六条: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如在招标过程中联合竞品企业,进行围标(即互相达成统一价格协议,轮流中标)。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日均费用标准和行为:如企业在销售低价药品时,按日均用量折算,化药品种零售价格,突破 3元/天,中药品种突破 5元/天。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